商标知识三大主体内容商标注册信息填写错误

商标知识1:商标注册信息填写错误,怎么办?导读:成功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少不了每一步的细致处理。当我们填写商标注册信息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商标申请书里对于注册商标的人来说,公司信息的填写、商标类别的选择、商标说明的书写等都是商标注册中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人来说,如何正确的填写,以及错误后如何修改,这些都是需要   1、企业   2、商标类别选择错误:由于前期没有规划好或自身的不专业,商标类别选择不合理的情况一样存在。尤其是商标局开放网上自主商标申请后,自己可以网上注册商标了,很多人不在找专门的代理公司咨询办理,导致商标类别选择错误。其实,商标注册是个技术活,应该找专业的人去做这种专业的事。不要因为自己的不专业或失误而造成人力物力或时间的浪费。

  3、商标说明填写错误: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时往往会提交一份商标说明,用于详细说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含义,比如三维标志、声音标志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颜色商标,需要说明商标使用方式;英文或其他外语的商标,理应说明其含义等。

二、万一写错了该怎么办

 1、商标更正,商标更正是指在商标过程中,由于申请文件文字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内容的更改。

  如果是书件申报的话,纠正比较方便,可以通过“商标更正申请书”程序来主动解决,前提是书件申报时附带递交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笔误差错的真实性,商标局会根据更正申请予以纠正的。此外,商标局在审核中发现的话,也会提出补正的,这就是被动修改解决。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注册人如果是网上申报的,基于申请人信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原因,更改商标注册信息则需提交“商标撤销”申请,后续重新递交正确信息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知识2: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和限制条件!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北京商标注册、商标抢注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和商标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正确运用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能有效保护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将探讨新《商标法》“在先使用权”的相关问题。一、商标在先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新《商标法》相关条文,我们理解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1.商标使用的“两个在先”原则一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时间。“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在先使用权”,顾名思义首先应当在先使用。根据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对于使用时间,首先应当以该在先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并且该时间应当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二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使用时间。根据新法的条文理解,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仅应满足上述 个条件,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申请该商标。3.在先使用的商标须具有的一定影响。即在先使用人在中国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4.在先使用须出于善意。虽然从新法的条文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关于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的文字表述,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原则上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产生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应当属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其行使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三、商标在先使用权行使的两个限制条件1.需确保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原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地域范围、商标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1)对于地域范围,一般只有在“一定影响”的地域,在先商标使用人方可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当然,由于目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于像淘宝网、阿里巴巴这样以网络销售为主的销售模式,如何确定其地域范围,仍然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2)对于商标范围,一般指不得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3)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至其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2.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加上适当的区别标识在后的商标注册人如果认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可以要求在先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其未注册商标时,加上适当的区别标识。如果在先使用人收到商标注册人添加标识的要求,需予以重视,否则可能丧失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新《商标法》赋予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保障。国家在现有的注册登记制度之外,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权利架构,其目的除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外,更希望通过法律的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提升企业乃至全社会对商标作用和价值的认知。我们相信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将愈发成为商标注册经营的重要参考战略。商标知识3:商标注册有捷径吗?为了不上当,看看就知道!近几年商标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商标代理组织也逐年递增,但是行业规范的不健全导致很多代理组织参差不齐,很多对外宣传说“商标注册包成功”“商标快审快速拿证”。包括很多企业自身也认为商标申请后能够拿到注册证书,前期没有做任何排查预审工作,直接上报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导致商标被驳回注册证拿不到,不单单是丢失了注册的费用,一次驳回浪费半年左右的时间给企业的经营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我们工作的过程中,总是有人问以下问题:

能不能快速下证?能不能百分百下发证书?甚至是有人比较激烈的问,为什么人家代理机构说可以一个月就可以下发证书,你却要给我说7-9个月左右?为什么人家能保证百分百通过,你们却不能保证?

遇到这种问题,每一次否非常无奈,商标注册行业,鱼龙混杂,有人在里面兢兢业业夜以继日的耕耘,也有人想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钱财。

连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注册的商标都会被驳回、被不予受理。一些想要人却敢夸下海口告诉您可以找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系还不够硬吗?虽然一天接触几百个客户,回答这些相同的问题,还是要耐心的解答,因为,对于我们来讲,随便已经同样的话说了几百遍,但是对于每一个客户来讲,您大概是 次遇到。下面给大家说一下,为什么商标注册没有“捷径”?说到“捷径”,大家心中的捷径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功率提高,一种是时间周期压短。首先说成功率,能不能百分百下发证书?答案是不能。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一般来讲,谁先申请就是谁的。按照现在的商标申请量来讲,每天近3万件左右。任何人都不能给您保证,有没有人在昨天或者是前天申请过和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因为商标查询的盲期在半个月以上。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权《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个商标,他人已经申请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您再申请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产品上,是注册不成功的。其次,能不能快速下发证书?答案是不能。主要理由还是因为商标的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商标只能一件一件的审查。正常的商标审查期限,是每一个商标都要经历的,遇到驳回或者是补正等,还有可能延长。所以,不要再问商标注册有没有什么“捷径”了?答案是没有!如果有人告诉你有,那么你要重新审视这个人以及他背后的代理机构了。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知识产权能保护好企业的核心机密不受侵犯,并且还能利用知识产权来鼓励员工创新,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防止窃取研发成果、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至高点,从而使企业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未来,无形资产将会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所谓“科技创新,知产先行”,十二画用法律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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